本文转自【汹涌新闻】;
贵州息烽县一男人醉驾致1死1伤,因惧怕竟叫来妻子“顶包”,交警勘查现场的过程中,男人混迹在围观人群里。后其幡然悔悟,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,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。10月30日,汹涌新闻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得悉,日前该院二审揭露开庭审理了此案。
息烽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:2023年11月26日晚,被告人舒某某与别人饮酒后回家中歇息。次日上午7时30分许,被告人舒某某醉酒后(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.3mg/100ml)驾驭小型一般客车行进至息烽县小寨坝镇龙泉大路干沟桥路段,撞到由此经过的行人陈某某和万某某母女,形成陈某某逝世,万某某受轻伤及小型一般客车损坏的路途交通事端。事端产生后,被告人舒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,但未标明自己为驾驭人,并让妻子代某假充闯祸驾驭人合作公安机关现场处理。交警勘查现场的过程中,舒某某混迹在围观人群里,并未向交警标明其闯祸驾驭人身份。当日11时许,被告人舒某某到息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。经交警部门确定,舒某某负本次事端的首要职责,陈某某负本次事端的非必须职责,万某某无职责。经判定,陈某某系交通事端致严峻颅脑损害而逝世;万某某右胫骨中段骨折属轻伤二级。
息烽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为:被告人舒某某违背路途交通运输办理法规,驾驭车辆产生交通事端,致一人逝世且负事端的首要职责,其行为已构成交通闯祸罪,且归于闯祸后逃逸。鉴于被告人舒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,并照实供述其犯罪事实,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分;被告人舒某某自愿认罪认罚,并已签字具结,可从宽处理;事发后被告人舒某某补偿了被害人家族部分经济损失,并取得体谅,可裁夺从轻处分。判定:被告人舒某某犯交通闯祸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补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相应的经济损失。
一审宣判后,舒某某提出上诉。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,并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庭审中,法庭掌管检辩两边对相关依据进行了质证。舒某某充沛宣布了自己的辩解定见,辩解人充沛宣布了辩解定见,舒某某进行了最终陈说。本案将择期进行宣判。
法官标明,在司法实践中,常见的交通闯祸逃逸景象大致有以下五种:一是闯祸者驾车或许弃车逃离事端现场的;二是闯祸者有无证驾驭或许酒驾等景象,尽管向公安机关报结案,但没有实行救助伤者等责任,弃车脱离事端现场的;三是闯祸者尽管将伤者送到医院,但没有报案而且没有给伤者或家族留下实在名字和联络方式,又自行脱离联络不上的;四是产生交通事端后,闯祸者逃离现场,并找人“顶包”的;五是其他因为闯祸者的逃逸行为,导致交警部门经过侦办手法才干确定犯罪嫌疑人的。
交通闯祸后逃逸本质上是躲避法令追查。闯祸后指派别人代替驾驭员承受法令处理的“顶包”行为,既是躲避公安机关依法查看的行为,也是波折司法的行为,本案事端产生后,舒某某拨打了报警及急救电话,但均未标明自己是驾驭人,且为躲避法令追查,让其妻子冒名代替,承受交警部门查询,自己混迹在围观大众中亦未标明其实践驾驭人的身份,其行为应确定为交通闯祸逃逸。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、率直情节,经过调停达到民事补偿,又取得被害人的体谅,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方针,一审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定。
汹涌新闻记者 熊强